按照《宝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宝市办发[2010]22号)文件要求,我所监管职责范围有所调整。为了便于广大群众进行投诉、举报,及时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所举报投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1、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问题,如产品受污染、产品过期、感官异常、标签不全等;
2、发生的各类职业中毒、放射污染等中毒事(故)件或原因不明的可能影响特定人群身体健康的意外(污染)事(件)故;
3、涉及学习、生活、娱乐、工作和作业等场所的卫生状况造成或可能危害特定人群卫生健康的问题;
4、因生活饮用用水、消杀产品等引起的健康不良反应和问题;
5、医疗机构或个体行医者的卫生违法行为;
6、非法行医行为;
7、其他各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下列举报投诉不属于受理范围:
1、已经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案件;
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人或被举报投诉人无法查找的;
3、已无法取得相关证据与材料的举报投诉,无法检验鉴定的健康相关产品的举报投诉;
4、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违法违纪、行政不作为的举报投诉;
5、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举报投诉。
三、举报投诉电话:0917--3553700
特此公告
宝鸡市卫生监督所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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